基督教作为社团而存在。“只有当教会为他人而存在时,它才称之为教…它必须参与这个世界的社会生活它必须告诉各行各业的人会们:什么才算是一种与基督同在的生活,什么叫做为他人而存在”正因为这样,“所谓教会就是指人”,“它不是指建筑物,甚至也不是指一个组织,它指的是人们彼此之间的关系。”
以此为基础,人们就不难理解这样的历史事实了:基督教在西方,即开创了与以希腊罗马人开创的“公共领域”不同的“私人领域”的重要性甚或神圣性的传统。“正是因为这两种传统,现代西方社会才得以出现。第一种传统是,古典的共和国传统。它坚持认为,参与政治的生活是人类最崇高的理想。第二种传统是,基督教对世俗的社会共同体的主张的怀疑。它坚持认为,灵魂的拯救是个人的事情,而世俗国家的强制性权力则意味着对最崇高人类价值的威胁。”在这个层面,最能够说明什么是宗教伦理的理想化要求了。
就其佛寺丛林的高僧住持模式来说,虽然其中具有丛林两序职事及其分工制度,却因为是因事设职,它们的分工标准体现的却是农耕文化的基本特征,以住持一三纲一两序的程序,处理寺庙丛林制度中的“事”和“职”的关系。然而,住持或方丈作为整个佛教僧团的核心,曰长老、教化主、有道眼、有可尊之德、德腊俱高等等,始终以住持为中心。如果一个寺庙、一座丛林,一旦缺乏了住持,就不能成为寺庙、成为丛林从这个层面来说,寺院丛林以住持为中心,实际上就相当于一人说了算的农庄经营管理模式、一人说了算的家长制。寺庙以出家人为中心,出家人以住持为中心;没有了住持,寺庙的存在就没有意义。
特别是在僧官制度和丛林制度的双重关系之中,即使是这种住持为核心的寺庙丛林制度,方丈的产生,也不得不服从于僧官制度的要求。“始有众所推,既而命之官。”这就更加局限了佛教制度的理性形式的构成,把住持为核心的组织模式转换成为以德治为基础的伦理共同体。“教谓住持者,何谓也?住持也者,谓藉人持其法,使之永住而不泯也。夫戒定慧者,持法之具也;僧圆物务者,持法之资也。法也者大圣之道也资与具待其人而后举。善其具,不善其资不可也,善其资不善其具不可也,皆善则可以持而住之也。”住持的有无,成为僧侣集体修学、讲道的基本保证。它更加强调了佛教信徒对于内心修持的标准。
与此高僧住持模式相互配合的,就算是佛教存在根基的戒律了。所以,佛教僧团更强调个人的自律。戒律更多的是内心倾向的约束,而不像他们在原来社会中那样了。然而,戒律是中国僧团在建立之初,即为了适应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,依据佛教制度戒律发展成为自己的戒律僧制。东晋南北朝道安制“僧尼轨范三例”、慧远之制定《寺节度》《外寺僧寺度》比丘尼节度》支道林之立《众僧集议节度》法云之立“清规”。皆是如此
。不过,从东晋至南北朝,佛教的“致礼君亲”“夷夏之变”、“白衣僧正”,也大都是戒律与俗法的矛盾。唐代《百丈清规》的出现,更是俗法与戒律矛盾的产物。这个结果,说明了其中的“随方毗尼”之说,“虽我所制,于余方不为清净者则不应用;虽非我所制,于余方必应行者,皆不得不行。”把戒律的制定,视为佛教不得不为之的因地制宜之法。依据佛陀“以戒为师”的教诲,佛教之戒律,本意在于“十利”,即“摄僧、极摄僧、僧安乐住、折服无羞人、有惭愧人得安乐住、不信者令信、已信者得增长、现法尽诸漏、未生漏不生、正法久住。”其根本还是在于僧团之共住与和合。所以,佛教制定戒律的一个根本原则就是“随犯随制”“因缘制戒”,以真实解决俗法与戒律的矛盾。佛教之与世俗社会生活间的关系,由此只能进入僧官的管理范畴;至于个人的精神修持、倾心净土的信仰和关怀,唯有在寺庙丛林之中才能得以保证。出家修道,大多呈现为一种个人的行为;在家学佛,就难以依据居士组织而得以进行了。
中国佛教处理圣俗关系的方法,难以被佛教寺庙丛林完全施行制度化,正如佛教伦理核心强调的那样即心即佛,依人而异,道德随机,不得不强调以“内律”治之,主张德治的传统,以儒教之伦理为自己的伦理,能“克己”而无法“克群”。这样就失去了佛教伦理得以顺利进行理性化的基本前提。明僧德清曾经在《观老庄影响论》等文中将孔子的“非礼勿视,非礼勿听”等等与“不妄言绮语,不两舌恶口,不贪瞋痴”等与佛教戒律相联系;把孔子的“小不忍则乱大谋”与“六度”中的忍辱波罗蜜相联系,以证明佛儒两家在处世立身上的同一性。宋僧孤山智圆说:“非仲尼之教,则国无以治,家无以宁,身无以忘”;而“国不治,家不宁,身不安,释氏之道何由而行哉?”这样,佛教就只好把儒教的伦理及其标准,作为推行佛教、弘扬佛法的基础,使自己呈现出宗教与道德的分离。
这对于它的组织设置、戒律之作为形式理性的功能发挥,应是一个极大的障碍,影响重大。加之,丛林制度的执行,关键在于得人,人为、人治的色彩很重。如《敕修百丈清规》说:“然苟非其人,一寺废荡,遗党于后,至数十年蔓不可图。”虽有制度,却依然依赖人心、道德的修持。在制度性和伦理性的双向整合关系之间,高僧式的法师作为中间关系,寺庙丛林的存废就只好依赖于人为的东西了。其间,尤其是对寺庙丛林方丈、住持个人作用的过度强调,几乎忽略了寺庙丛林作为佛教共同体的重要,从而把丛林制度的功能局限在日常生活、宗教行事的内部管理。因此,对于戒律的强调,把戒律视为佛教个人之信仰,既是寺庙丛林得以完三学之首的主要缘由,由此而倾向为善管理的基础,亦是佛教僧团得以存在的主要资源。
依据佛教丛林制度的戒律,它无疑也应当具有马克斯·韦伯所言之形式理性及其对于宗教生活的组织功能。但是,由于它局限在寺庙丛林中内部的宗教行事治理,在其直接建构寺庙丛林的形式理性时,它的功能就被缩减了。特别是因为僧律、戒条对于国法的依附,使僧侣的言行在法律上被限定于礼教的范围之中,以儒教经义来制订寺庙丛林、佛教群体共存的伦理关系,以此作为规范僧尼们行为的准则,就不仅使他们的思想离不开儒家忠孝节义的轨道,而且也使佛教教义的内容发展趋于与传统的共存意识愈来愈一致。因为佛教教徒们常以忠孝等观念为自身辩护。如唐僧法琳在回答太史令傅奕的责难时,极言佛教是“近则安国利民,远则超凡证圣”。
因此,言其寺庙丛林如同一个依儒礼而治理的家族,也许是一种赞许,也许是一种批评。因为它淡化了寺庙丛林作为佛教共同体的形式理性及其要求,泯灭了佛教共同体的群体特征。再配置以丛林制度的子孙庙倾向,许多寺庙就偏向于一个家族、私人的家族财产了。近代的太虚和尚说:“中国民族以至中国佛教最大的弱点,则在家族性太深中国佛教僧寺亦变为一个一个家族,此为中国僧寺没法整兴的症结处。若能医好此病症,中国佛教乃可重振。”印顺法师亦指出:中国佛教不容易前进的最大障碍,是寺院家庭化。中国为宗法社会的国家,家庭意识,使佛教变味。
所以小编觉得,丛林制度,本属宗法社会时代产物,所以保守性太强。这种现象,延至近代,就成为太虚和尚必欲发动近代佛教三大革命的主要内容之一。由此观之,殊不为怪。你们觉得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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